1.高壓氣瓶使用規程
①禁止敲擊、碰撞;氣瓶應可靠地固定在支架上,以防滑倒。
②開啟高壓氣瓶時,操作者必須站在氣瓶出氣口的側面,氣瓶應直立,然后緩緩旋開瓶閥。氣體必須經減壓閥減壓,不得直接放氣。
③高壓氣瓶上選用的減壓閥要專用,安裝時螺扣要上緊。
④開關高壓氣瓶瓶閥時,應用手或專門扳手,不得隨便使用鑿子、鉗子等工具硬扳,以防損壞瓶閥。
⑤氧氣瓶及其專用工具嚴禁與油類接觸,氧氣瓶附近也不得有油類存在,操作者必須將手洗干凈,絕對不能穿沾有油脂或油污的工作服、手套及用油手操作,以防氧氣沖出后發生燃燒甚至爆炸。
⑥氧氣瓶、可燃性氣瓶與明火距離應不小于10m;有困難時,應有可靠的隔熱防護措施,但不得小于5m。
⑦高壓氣瓶應避免曝曬及強烈振動,遠離火源。
⑧使用裝有易燃、易爆、有毒氣體的氣瓶工作地點,應保證良好的通風換氣。
⑨氣瓶內氣體不能全部用盡,剩余殘壓(余壓)一般應為0.2MPa左右,至少不得少于0.05MPa。
⑩各類氣瓶必須定期檢定,充裝一般氣體的鋼瓶每3年檢定一次,充裝腐蝕性氣體的氣瓶則每2年檢定一次,盛裝劇毒或高毒介質的氣瓶在定期檢定的同時,必須進行氣密性試驗。
2.氣體鋼瓶的搬運、存放和充裝
①在搬運與存放時,氣瓶上的安全帽應旋緊;氣瓶上應裝好兩個防震膠圈。
②氣瓶裝在車上應妥善加以固定。車輛裝運氣瓶一般應橫向放置,頭部朝向一方,裝車高度不得超過車廂高。裝卸時禁止采用拋、滑或其他容易引起碰擊的方法。
③裝運氣瓶的車輛應有明顯的“危險品”標志。車上嚴禁煙火。易燃品、油脂和帶有油污的物品,不得與氧氣瓶或強氧化劑氣瓶同車運輸。所裝介質相互接觸后,能引起爆炸、燃燒的氣瓶不得同車運輸。
④氣瓶應存放在陰涼、干燥、遠離火源(如陽光、暖氣、爐火等)的地方。
⑤充裝有毒氣體的氣瓶,或充裝有介質互相接觸后能引起燃燒、爆炸的氣瓶,必須分室儲存。
⑥充裝有易于起聚合反應的氣體氣瓶,如乙炔、乙烯等,必須規定儲存期限。
⑦氣瓶與其他化學危險品也不得任意混放,參見表1。
⑧氣瓶瓶體有缺陷不能保證安全使用的,或安全附件不全、損壞或不符合規定的,均不應送交氣體制造廠充裝氣體。
表1 高壓氣體鋼瓶的分類儲存規定
氣體性質 |
氣體名稱
|
不準共同儲存的物品種類
|
可燃氣體
|
氫、甲烷、乙烯、丙烯、乙炔液化石油氣、丙烯、甲醚、液態烴、氯甲烷、一氧化碳
|
除惰性不燃氣體(如氮、二氧化碳、氖、氬)外,不準和其他種類易燃、易爆物品共同儲存
|
助燃氣體
|
氧壓縮空氣、氯(兼有毒性)
|
除惰性不燃氣體和有毒物品(如光氣、氯化苦、五氧化二砷、氰化鉀)外,不準和其他種類的易燃、易爆物品共同儲存
|
不燃氣體
|
氮、二氧化碳、氖、氬
|
除氣體、有毒物品和氧化劑(如氯酸鉀、氯酸鈉;硝酸鉀、硝酸鈉;過氧化鈉)外,不準和其他種類的物品共同儲存
|